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变更

【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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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即日起,本号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 。如需判决全文,可留言,我们会联系您,发送全文 。
【裁判要旨】
变更企业性质系企业经营自主权,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强制变更 。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票,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并可以请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如果必须要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办理工商相关的全部变更手续”,则需先行确立股权变卖后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协商确立,或诉请确立,直接要求工商更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
【关联法条】
公司法T9: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
公司法T2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和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公司法T5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
公司法T139:(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 。
【诉讼主体】
上诉人(反诉原告):甲公司 。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乙公司 。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丙公司 。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丁公司 。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曹某某 。
原审第三人:孙某某 。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曹某某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甲公司、第三人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7)辽0291民初6**9号民事裁定,以四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为由,按撤回起诉处理 。
诉讼中,甲公司提出反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辽02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曹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提起上诉 。本院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辽02民终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上诉人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辽民再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辽02民终5**5号民事判决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辽0291民初4**号民事判决 。甲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甲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丙公司、丁公司、曹某某协助本公司办理乙公司股份转让的工商相关的全部变更手续(先将乙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第三人孙某某) 。
2、依法改判丙公司、丁公司、曹某某支付本公司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违约金1611000元(3000元/日x537日),以及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被上诉人按照每日3000元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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