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 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该条规定表明: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能够核实一般借款资金与资本支出之间的对 应关系,具体要求是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例如企业对借款 资金专户存储并指定用途专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等 。通常理解不能仅 仅依据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分析性复核(如报表项目之间对应关系的分析)就得出某项符合条件资产的购置或者建造占用了一般借款的结论 。
在实务中,判断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相当主观的,涉及高度的专业判断,有时候是相当困难的,并且很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因此这一问题始终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 。早在2006年11月,证监会就针对所预见到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谨 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对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及金额,不得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该通知目前虽已废止,但监管机构对此问题的关注程度始终未减 。
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 。如果确实可以获取关于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之间对应关系的确凿证据的,可以将一般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方法予以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但应履行证监发[2006]136 号文规定的上述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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