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是多少 年利率是多少受法律保护( 五 )


一审另查明 , 2015年11月20日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载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借给天津科亨公司9000万元 , 2015年11月10日形成不良的债权 , 故将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对天津科亨公司享有的9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吉林省分公司 。同日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与天津科亨公司签订《还款协议》 。对该9000万元的重组债务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等作出约定 。
合同履行过程中 , 9000万元的借款于2017年9月30日还清 , 并支付利息21,501,500元 。2015年11月5日建融公司汇给松原联华石油公司1.8亿元 , 2015年11月6日松原联华公司分两笔9000万元转给天津科亨公司1.8亿元 。2015年11月6日天津科亨公司分两笔9000万元转账给华融吉林省分公司1.8亿元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分两笔一笔1亿元、一笔8千万元转给建融公司1.8亿元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及天津科亨公司自2017年5月17日起未能按约定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 , 且在2017年11月16日还款期限届满时 , 未能依约偿还重组债务本金 , 经华融吉林省分公司多次协商催收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及天津科亨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 截止起诉时除给付1800万元尚欠重组债务本金1.62亿元及以重组宽限补偿金名义累计还息26,574,750元外 , 其他重组宽限补偿金未予偿还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15万元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案由问题;二、合同效力问题;三、是否应追加建融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四、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五、本案所涉《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及《保证协议》的效力问题 。
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等提起本案诉讼 , 要求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按协议约定承担义务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债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 , 上述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 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 。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从《借款合同》与《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看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逃避行业监管、违规发放贷款之嫌 , 但相关类似案件中并未认定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同样的经营行为 , 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华融吉林省分公司经常性向不特定的主体发放贷款并据以认定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均有效 。
三、关于是否应追加建融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与建融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 建融公司将权利转让给华融吉林省分公司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对建融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华融吉林省分公司行使 , 建融公司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关于追加建融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主张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四、关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1.建融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11月5日向松原联华石油公司汇款1.8亿元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11月17日分两笔向建融公司汇款1.8亿元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偿还本金1800万元 , 尚欠本金1.62亿元 , 应当返还 。2.关于《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 , 《还款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3%、11.5%、24% , 关于超出24%的违约金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并未主张 , 因此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关于约定利息过高的主张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和天津科亨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重组债务补偿金标准、还款时间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 , 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6,574,750元 , 还应支付至2019年3月12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5,745,027.78元 , 并给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 以1.62亿元为基数 , 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3.关于律师费问题 。虽然双方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用由松原联华石油公司负担 , 但在支持华融吉林省分公司24%利息的情况下 , 再支持律师费则超出了利息上限 , 因而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诉请的15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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