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青网本报讯 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郑州一男子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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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 , 后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 。 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杨某抚养 , 男方马某享有探视权 , 马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抚养费 , 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 。 ”然而一段时间后男方却拒付抚养费 , 并声称双方系“假离婚” 。 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 判令男方马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
萌萌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 , 称马某未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 , 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 , 并按照马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 , 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
【本文转自:北青网本报讯 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郑州一男子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马某在法庭上辩称 , 二人为了配合家里的拆迁办理了“假离婚” 。 因为是假离婚 , 两人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直接套用别人的模板 , 马某并没有在意抚养费的问题 , 匆忙签了字 。 而且双方并没有就抚养费问题与杨某进行商量 , 故其不应支付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 。 马某与杨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双方亦按照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 故被告马某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 原告萌萌主张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 , 并要求被告马某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请求 , 符合协议约定 , 应予以支持 。 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作出民事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 , 并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 , 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萌萌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
判决生效后 , 马某并未履行 , 杨某带着萌萌向惠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 8月10日 ,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 , 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万元抚养费 。
(鲁维佳张晓静)
■法官说法■
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 , 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 , 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 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获得某种非法利益 。 近年来 , 因“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 然而 ,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 , “假离婚”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 , 还存在着“真风险” 。 事实上 , 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 , 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 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 即使两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关系 。 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 , 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约定也很随意 , 然而一旦离婚后对方反悔不愿复婚 , 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对簿公堂 , 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 例如夫妻双方会为了逃避债务 ,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 , 另一方“净身出户” , 然而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 , 如果拥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或将财产出卖 , 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 , 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 。 因此 , 婚姻不是儿戏 , 离婚登记不可逆转 , 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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