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 , 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 , 迅速组织清理现场 , 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 , 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 , 应当登记 , 并妥善保管 , 待所有人确定后 , 及时发还 。
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及责任 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调查需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 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 , 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 ,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肇事嫌疑人时 ,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 , 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嫌疑车辆时 , 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 , 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 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 , 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 ,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 , 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 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 , 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 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 , 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 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 , 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 ,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 ,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 , 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 , 作为证据使用的 , 应当随案移送 , 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 , 一份留存 , 一份交人民检察院 。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 , 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 , 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 , 依法作出处理 。
第四十一条
经过调查 , 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 ,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 , 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 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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