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 ,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 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 , 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 , 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 ,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 并共同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 , 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 , 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 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 ,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 ,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 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 ,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 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 , 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 , 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 ,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 , 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 , 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 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 , 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 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 由当事人签名 , 送达当事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适用调解 , 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 , 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
第六章 调 查
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 , 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 , 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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