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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