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报告范文 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二 )


实务中 , 因工程变更发包人主张缩减工期的较少 , 主要是争议在于发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 , 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的 , 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 。如果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或施工难度增大等致使工期延误的 , 承包人可申请工期顺延 , 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同理 , 如果该变更减少工程量或降低施工难度等致使工期可能缩短的 , 发包人希望缩短工期的 , 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变更后的合理工期 。
增加工程量的可按类似项目索赔
在承包范围之外增加工程量 , 实质上是在原合同之外创设了一个新的增加工程量法律关系 , 双方应当在补充协议中就增加的工程量另行约定工期 。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 , 承包范围之外新增工程量 , 导致工期拖延的 , 可比照类似项目每天工程量 , 确定该新增工程量可顺延的天数 。
值得注意是 , 工程量增加可以参照类似项目计算其合理工期 , 并不意味着该合理工期是可以顺延的工期 。承包人还应该证明因果关系 , 即该工程量在关键线路上 , 该工程量的合理工期就是合同工程应该顺延的工期 。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内容的变更 , 如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变更等 , 这些变更对工程量变化导致工期延长或减少的 , 需要专业鉴定机构予以确定 。在发包方否认内容的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况下 , 由承包方承担举证责任较为合适;对于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顺延 , 发包人认为工期顺延时间超过合理期间的 , 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 即发包人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对于因天气、重大流行疾病和重大体育赛事等事由导致的工期顺延 , 应当由承包方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 , 对于天数较少 , 对整体工期影响不大或可以通过常识确定顺延天数的 , 可以由法院依据职权酌定较为合适 , 必要时可以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咨询;对于争议较大 , 或对工期影响较大 , 因法院并非工程方面的专业性机构 , 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即承包方提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


工期索赔报告范文 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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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峰律师 , 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 , 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 , 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 , 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
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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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金敏:《工程纠纷100讲》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2019年5月第一版 , 第262页 。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5年版 , 第118页 。
[3]李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9年版 , 第1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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