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021教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 ,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 , 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 , 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 认定开工日期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021教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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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 , 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 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 按照约定处理 , 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 ,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 , 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 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
承包人有过错的 ,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 , 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 ,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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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 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 , 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 ,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 , 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 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 , 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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