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021教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九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 , 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 , 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 , 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 , 依法提起诉讼的 , 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 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 , 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 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依法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 , 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 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 , 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 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 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 应当认定有效 。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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