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能否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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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 目前是无争议的 。 在此基础上 , 本文对该规定能否再优化 , 即夫妻一方继承后 , 所得财产能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探讨 。 本文为个人观点 , 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 笔者浅见 , 望读者海涵 。
一、《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一些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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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或者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宜 ,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为 , 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双方的外 , 一方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主要理由略)[1] 。 但最终立法机关基于维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 , 未对本条进行修改[2] 。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 即《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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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指成年子女 , 下文不再特意指出)因客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 , 配偶未尽到扶养义务且成年子女的父母为主要扶养人时 , 父母一方死亡而发生法定继承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定继承的财产 , 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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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民法典》对扶养的顺序没有具体规定 , 但从《民法典》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祖孙间扶养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 大体可以推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 , 夫妻间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第二顺序 , 兄弟姐妹间及祖孙间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3] ,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 ,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及《民法典》第1059条第1款:“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规定 , 当成年子女为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 , 父母和配偶均有扶养的义务 。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 夫妻、父母、子女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 , 均应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 不应区分先后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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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作为主要扶养人时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属于《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甚至可能属于《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继承发生时 ,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可以多分得遗产 。 此时 , 如果在配偶不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下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法定继承所得的遗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 该处理结果不仅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公平 , 也不利于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财产的保护 , 更甚者 ,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配偶不仅无相应的惩戒措施 , 还获得相应的收益 , 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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