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的意思解释 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哪个更严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当前实务中,存在着对玩忽职守罪认定泛化的倾向,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行为人的“职守”(即职责)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不够精准 。
“职责”如何界定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过失犯,作为义务来源是职责认定的重要问题 。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等是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 。然而现实情况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经常来源于委任、聘任、临时性安排等情形 。为解决此类职责界限的问题,有观点将玩忽职守罪中的职责理解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责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实质观察所得出的职责 。该观点虽能涵盖玩忽职守行为,但也可能导致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将职责边界随意扩大,以概括性、原则性的职责规定作为定罪依据,模糊了工作职责与日常生活的责任心界限 。以下类型,是实务认定中应特别留意的问题 。
一、如果依据法定职责认定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则违反的职责规定应是明确的,不成文惯例不应作为职责界定的依据 。因为肯定主管机关整体的作为义务并不困难,但直接推导出其中某一特定公务员具有作为义务,有时较为困难 。对于行为人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在应对传染病时有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的职责 。但该防控职责规定较笼统,并非卫生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都有防控职责,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和内部职责分工具体判断 。
二、界定职责内涵的依据必须是工作规范,即行为规范和程序规范,而非从业操守和形象规范,后者更多带有道德约束的意味,不涉及具体的工作职责 。
三、行为人被临时抽调或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时,不应认定其应负玩忽职守的责任 。
四、行为人的工作职责仅在于对文字资料的字面审核,而不负实质性审查或审批的职责时,不宜将资料真实性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其玩忽职守 。对行为人签署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过程性意见的行为,不应简单将形式审核等同于玩忽职守中的职责 。
五、行为人履行公务行为虽可能与本级要求不符,却是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的明确要求去做的,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有玩忽职守行为 。
六、超出行为人自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评估事项,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后,行为人最终签字履行对该评估程序的确认手续,由于该行为人不具有否定评估结论的专业技能,因此其行为并未违反工作职责,否则属于片面加重职责和义务 。
“严重不负责任”如何界定
【玩忽职守的意思解释 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哪个更严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多个罪名的罪状都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 。由于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含糊性,我国刑法在规定上述犯罪行为时采取了两种模式:一种模式如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规定的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此模式为“严重不负责任+危害结果”,“严重不负责任”是对实行行为的概括规定;另一种模式如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的是“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该模式为“严重不负责任+具体行为+危害结果”,“严重不负责任”是对实行行为的提示性规定,若具体行为不属于“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的范围,但属“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仍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