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12)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 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 , 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 , 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 ,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 , 应采用电加热器具 , 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 , 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 , 放置可燃物等 。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 , 间隔不应大于20.0m 。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 , 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 ,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 , 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 , 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 。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 , 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 , 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 , 关闭电源 。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 , 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 , 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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