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13)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 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 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 , 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 , 不应积存 。采用管道供氧时 , 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 , 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 , 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 , 专柜存放 , 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 , 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 , 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 。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 , 并有专人操作 。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 , 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 , 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 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 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 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 。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8.7.5 布展时 , 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 , 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 , 应相对独立 , 不应使用明火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 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 , 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 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 , 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 , 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消防设施周围 , 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 , 应固定使用地点 , 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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