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转让法律规定 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二 )


在这么多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协议当中,如果发生了纠纷,很多企业是因为相关部门违约,由于变更规划调整、领导调整、区划调整等等各种原因引起了纠纷 。我们统计了一下纠纷的一些类型,主要是特许经营履行、解除、终止、回购等引发的纠纷 。其中在履行过程中违约是常见的一种,往往是相关部门违约,企业一般是不敢违约的,很少有违约 。
二是引进了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按照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和政策,给付奖励和优惠 。这类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在很多特许经营协议当中都给予了这种优惠条件,引进了企业给予比如3年税务如何优惠,这类的优惠政策还是很多的,但是有的履行时不履约了,不兑现相关的奖励和优惠,这样也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我们也曾经办理过很多这类的案例,甚至最高院的也有一些相关案例 。
三是因招投标以及返还保证金引发的一系列的纠纷,这种也是常见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比如说招投标中包括额外的设置一些条件,不合理的排除其他潜在的竞争者等等这样的情况,这种显然很多都是违法的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还有的在退还保证金的时候 发生了一些纠纷,以及退还保证金,利息是不是要退还等等也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也有这样的情况 。
四是因土地使用税引发的纠纷,比如在招商引资的时候说企业不用交,或者因各种原因不用交,另外一种土地使用税引起的纠纷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迟迟不能落地,土地使用税要持续的缴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个显而易见,也会存在一定的纠纷 。
五是项目后期施工,因缺乏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引起的纠纷,比如说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相关部门承诺给办理相关的证件,但是在具体办理过程当中,因为换了领导、政策调整、规划调整等各种原因办不了了,或者说因为某些主观人为的原因,或者有人相中这块地了,企业的项目要取消了这样的情况,也会引起很多的纠纷 。
第六种纠纷是项目承包人对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和项目转让引起的纠纷,项目公司股权引起的纠纷以及贷款纠纷、应收账款纠纷等等这些纠纷 。
3、特许经营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以前,纠纷解决的过程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在1995年到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关于特许经营大多是按民事案件来对待,然后争议解决也多是选择了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解决在诉讼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有分歧,有分歧包括到现在还有很多法官及地方的法律工作者对这个有分歧,说应该按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不仅有历史的延续的利益调整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将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按民事诉讼来解决的话,会使得纠纷法律遁入私法,按照私法程序来解决,这个势必会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从理论层面上来讲,特许经营协议是市场条件下行政职能转化的一个必然产物,其存在的发展不是偶然的,虽然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法律领域具有综合性,公私法交融之状,但其公法属性和行政法的特征,特许经营的前提是行政特许 。行政特许是主体要素,如果换成民事的主体的话,那就毫无疑问没有什么争议了 。
然后从实质来看就是内容要素来看,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私法合同的区别是基于行政性,规范的内容相关部门给予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一定内容的协议,这是内容要素 。二是性质是受行政法调整的权利关系的一个协议,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公益性适用行政法 。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目的是区分行政和民事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本质,行政部门设立行政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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