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是这样吗?当然不是的 。所以它是公法毫无疑问,这类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法,行政诉讼调整的对象,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从法律上来讲,从2015年5月1日就已经明确,这部分属于行政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可以看下最高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得很详细 。
早在2014年,最高院就将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行政行政,所涉及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讼争法律关系虽然存在一定的民事因素,但双方并非平等的主体这是关键 。
如果是这类的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要看企业和相关部门是否是平等的主体?作为企业主不能只听地方一些法律工作者的描述,比如说是民事诉讼 。需要仔细考虑一下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签订协议的双方是不是平等的主体,企业主和相关部门是平等的主体吗?当然不是 。
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企业是处于弱势地位,并非平等主体间签订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可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地方法律工作人员就把这类的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其实是不对的 。
4、重点法律条文解读
解决特许经营协议的重点条文主要有以下这些:我们可以看一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类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范围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大家可以看一下全文都是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纠纷如何来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2015年6月1日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9条等等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
那么,为什么要把特许经营协议放到行政诉讼中来,首先确实是行政协议,非要按照民事协议来处理,是不对的 。按照相关规定许可经营协议纠纷应当走行政诉讼的流程 。
其次,如果说行政协议非要按照民事协议在民事诉讼里来处理,对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对企业相对人等是不公平的,为什么?因为民事诉讼法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给予双方的权利是相等的,那么企业和行政部门基于相同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吗?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其实是不平等的,所以,放在行政诉讼可以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
那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呢?在法院审理这类的行政协议案件当中,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法律是否正确,是否遵循法律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相对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法院不仅要审理双方各自的主张,各自提供的证据,各自提出的主张,更重要的是审查行政部门是不是有法定履行的职权,能不能订立相关协议,比如说有的管委会制定了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协议,后来就发现该管委会并没有相关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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