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垃圾分类标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五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
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 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
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八条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电子商务、餐饮、酒店、旅游、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培训和行业评价,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设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 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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