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开发商宣传与实际不符是否是欺骗( 三 )


      广告经营者责任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连带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赔偿就是违约金,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不但要追求广告主的责任,还要追求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经营者,工商管理部门会责令其停业整改并缴纳罚款 。对于广告经营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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