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食(包括食品加工)、医疗(特别是接触血液的工种)、献血以及采血工作者
2.军人、保育员及服务行业的一些工种(主要是一些可能和血液发生接触的工种如修脚、理发等)
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有法律规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职业么?】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得上你
楼主您好
1目前我国有慢性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慢性乙肝病人约3000万 。这部分人常因乙肝而失去工作机会或在工作中受到歧视 。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 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 。
餐饮、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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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工作 。4、乙肝病毒携带者还不能从事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临床医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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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法对乙肝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指慢性乙肝病毒检测为阳性,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临床有慢性肝炎表现者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于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感染HBV后会出现不同的结局和临床类型 。慢性乙肝炎症长期不愈 , 反复发作,肝内纤维结缔组织增生 , 而其降解活性相对或绝对不足,大量细胞外基质沉积下来形成肝纤维化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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