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该法条能提炼出三个信息,第一个是出生日期的核心标准是出生证明 。第二个是身份证或户籍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只是第二顺位,只有当没有出生证明时才以此为准 。第三个就是当实际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和出生证明都不相符时,必须提供证据 。如果能够推翻就以证据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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