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残疾标准,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一二三四残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 , 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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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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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如下: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 , 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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