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水包括哪些方面,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什么

1、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什么自建设施供水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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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给排水知识:设计城市给水系统时应考虑哪些用【城市用水包括哪些方面,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什么】设计城市给水系统时应考虑以下几种用水所需的水量:
①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
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③消防用水;
④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⑤ 未预计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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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市政供水市政供水是自来水公司供水 。
城市给水系统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 。城市给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市给水系统通常由水源、输水管渠、水厂和配水管网组成 。从水源取水后 , 经输水管渠送入水厂进行水质处理,处理过的水加压后通过配水管网送至用户 。
为保证城市安全供水,常采用两条输水管渠送水 。如用一条输水管渠,则在用水地区附近设安全储水池 。配水管网应根据城市地形、道路系统、用量较大用户的位置、用户要求的水压等进行布置 。城市配水管网的形式有环状和枝状两种,环状管网供水可靠性好 。
配水管网的水压要满足城市一般楼房最高层用水的需要 。少数高层建筑和水压要求高的用户可自设加压设备 。如果城市地形起伏、高差很大 , 或高层建筑数量多而且集中,可采用不同供水压力的管网系统分区供水 。
给水系统是保障城市、工业企业等用水的各项构筑物和输配水管网组成的系统 。根据系统性质,可分类如下:
(1)按水源种类,分为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海洋等)给水系统和地下水(井水、泉水等)给水系统 。
(2)按供水方式 , 分为自流(重力)给水系统、水泵(压力)给水系统和混合给水系统 。
(3)按使用目的,分为生活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等 。
(4)按服务对象 , 分为城市给水系统和工业给水系统 。
市政供水是自来水公司:就是城市给水系统,由水处理设施和管道等输送设施组成 。水处理设施包括提升泵站、循环滤清水池、消毒设施、水质化验监管系统等组成供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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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 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 , 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
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 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 , 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 , 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
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 , 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 , 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 。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 。第十六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 , 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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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城市给水系统时应考虑哪些用水量?城市给水系统的用水量由下列几项组成:
一、综合生活用水计算方法:
二、工业企业用水
三、浇洒道路、广场及绿化用水
四、管网漏损及未预见水量
五、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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