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商业秘密的法理依据有哪些】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 。一般司法认定的标准,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试验之中,但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 。(3)实用性:具有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4)主观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一般应符合下列保密常识:限制了接触范围;限制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或被告知其为商业秘密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