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物业给停水停电合法吗】
的确敏感而又现实存在 。都知道,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 , 国家实行农村并城政策,政府安置区和土地开发商的小区应运而生,而物业管理也同時与众业主朝夕相处 。不愉快的事也時有发生 。其中水电费是人人皆知,一但忘记或者是太忙没有来得极交水电费,物业管理有可能停水停电 。这在过去几年前,物业首先通过手机短信 , 汇报给业主水电欠费情况,限制几天交费,否则便停水停电 。是非常人性化的 , 不客气的讲,国人曾遇到过几次次类事情,生气归生气,评心而论,物业自有难处 , 换言之,我们站在物业位置去处理这类事,同样是一样的结果 。毕竟现在是市场经济 , 不是过去的计划经济 。而现在的几年中,物业已把水电纳入到电子管理范畴里,一但业主水电费忘记交或者太忙不在小区里的時候 , 管理水电的电子程序便自动关闭水闸和电闸,确实出现此类情况非常尴尬 , 而且很气脑 。就如以上刚提到的是,现在国家施行是市場经济,而且各行有各行的规则,要是每个人都不施行行规,国家岂不乱套?因此说,水电是国家资源,是受国家政策保护的,並不是受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滋意妄为而以身试法!
在有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小区,在供水、供电部门还没有综合验证、正式接管前,小区内的水、电等商品供应 , 都是有物业公司先期购买、并分配出售给小区居住业主的 。没通过工程施工合格验收,供水供电单位还不能够直接对接小区住户,水、电供应商也是只对小区开发商或者受开发商建筑方委托的物业发生关系 。就感觉到像是水电等商品是被物业公司垄断一样 。从商品交易看,小区物业公司购买了水电等特殊商品 , 有选择性的出售,让业主感觉到不便利,因为是他(物业公司)出资购买的东西,他对商品的支配权就获得了自由 , 从商品流通交易来看,是合情合理的 , 但是他这样的行为又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
小区物业费收不到位,有可能影响物业对水电的购买力 , 在没有充足的资金周转情况下 , 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交费用户的正常使用 。物业公司限制某些住户购买水电 , 也是无奈之举,从国家有关规定看,物业公司做法是违法的、不提倡 , 国家对民生项目要求是要基本保障的 。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影响了居住生活 , 是不值得提倡、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居民合法权益!
现在看,业主和物业的矛盾,不是一时半会可以解决的,问题也积压已久,需要双方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对抗不能解决问题 , 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才能建造和谐社会、和谐家园!
物业停水停电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现实生活中,电费、水费、燃气费、暖气费等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费用 , 是存在相关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情况的 。若业主因欠缴相关费用,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业主仍不缴纳上述费用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委托单位的要求,对欠费业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水、停电等 。若不存在物业代收相关费用的情况,则业主仅与供水、供电相关单位形成供水、供电合同关系 。而物业则仅能依据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 。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因此 , 即使业主欠缴水电费,物业也无权采取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此时物业服务公司采取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 , 肯定是违法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服务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物业服务的内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行 。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一般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 。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 。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 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即使小区的水电是由物业代收的 , 但此时业主只是与供水局和供电局建立的一种关系,此时就算业主们不交物业费物业是没有权利擅自停水停电的,否则就会给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此时物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