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水质标准
国家自来水水质标准有35个指标 , 主要从物理、化学、生物三个方面规定了自来水的水质标准 。1、物理指标:物理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规定色度不能超过15度,浑浊度不能超过3度,自来水闻起来不能有异味和臭味,不能含有肉眼可见物 。
2、化学指标:化学指标包含电导率、硬度、PH值、无机酸度和碱度 。其中硬度指的是自来水中铁、锌、锰、铜等元素的 含量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规定,饮用水中铁含量不应超过0.3毫克/升,含锰量不应超过0.1毫克/升,含铜量不超过1.0毫克/升,含锌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
3、生物指标:生物标准规定的是自来水中含有的细菌数量 。水质标准规定每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细菌 。其中大肠菌群,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不得超过三个 。
自来水水质标准
自来水水质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
生活饮用水水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要求 。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
扩展资料: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
自来水水表井的国家标准尺寸
自来水水质要求1、水质要求
(1)应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要求 , 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 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
(2)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2、水质监测
【自来水水质标准】
水源地水质监测要求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地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规定的29个项目进行监测分析;地下水水源地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39个项目进行监测分析 。其它月份 , 按照规定的必测项目和增加项目进行监测分析 。
(1)地表水水源监测要点
必测项目包括:水温、PH 值、悬浮物、总硬度、总氮、总磷、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总汞、总砷、镉、铅、铜、粪大肠菌群等;增加项目由各地根据水源地水质状况,对全分析监测中出现超标的项目以及其它对人体危害较大的项目进行监测分析;若水体中挥发酚、总氰化物、总砷、六价铬、总汞等主要污染物连续三年未检出,附近又无污染源,可将监测采样频次减为每年一次,在枯水期进行 。一旦检出后,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
(2)地下水水源监测要点
必测项目包括:PH 、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氰化物、总砷、总汞、六价铬、铅、铁、锰、大肠菌群;对水源性地方病流行地区应另增测碘等项目;农村地下水,可选测有机氯、有机磷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有机污染严重区域可选择苯系物、烃类、挥发性有机碳和可溶性有机碳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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