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定亲后 , 因女方家提出退亲 , 安徽淮南51岁女子陶某某前往协商退还彩礼事宜 , 随后双方发生厮打 。 期间 , 陶某某砸伤女方家人面部 , 致其轻伤二级 。 事后 , 陶某某赔偿医药费共计68000元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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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不起诉书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 陶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身体 , 导致轻伤二级的后果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鉴于陶某某系初犯 , 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自愿认罪认罚 , 决定对陶某某相对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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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 , 女 , 1970年生 , 文盲 , 务农 , 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 于2021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 , 于2021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 , 2021年4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 , 陶某某之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女定亲 。 后因琐事 , 吴某某家人提出退亲 。 2021年2月21日上午 , 在吴某某家中 , 因协商退还彩礼事宜 , 双方部分家人发生厮打 。
厮打过程中 , 吴某某面部右额皮肤被陶某某用金属垃圾斗砸伤 。 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 , 吴某某面部单条创口长度4.5cm以上 , 构成轻伤二级 。 2021年3月25日 , 陶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共68000元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 陶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身体 , 导致轻伤二级的后果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检察院认为 , 鉴于本案陶某某系初犯 , 依法构成坦白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 , 决定对陶某某相对不起诉 。
【大通区|儿子遭女方悔婚,妈妈上门索还彩礼砸伤对方反赔6.8万元】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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