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部在1991年随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发布 , 制订了暂行《性 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 , 以便临床诊断和在监测系统中应用 。7年来我国性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 , 监测系统逐渐完善 , 这些标准发挥了作用 , 但在临床和报病的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 因而有必要参考国外的性病诊断标准进行修订 , 使其更为科学和完善 , 以满足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需要 。1996年9月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在1990年疾病诊断标准的基础上 , 对大多数性病的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1] , 起到了规范的作用 , 也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 , 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为全国必报的性病 , 而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为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报告的性病 。后者是根据情况需要而监测的疾病 。这与美国目前不同 , 其全国必报的性病除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外 , 尚有软下疳和沙眼衣原体生殖道感染 。在我国后两者性病是否成为全国必报 ,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考虑 。现对性病诊断标准的修改 ,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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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淋病:淋病在全国报病中仍为优势病种 , 占性病病例数的第一位 , 1996年在性病中的构成 比仍在50%以上 。在美国修订的实验室诊断标准中已列出核酸检测(包括淋病、沙眼衣原体生殖道感染及尖锐湿疣等) 。但在我国目前基层对核酸检测尚无很好的质量控制和保证 , 因此不宜在现阶段列入此项技术 , 以免造成混乱 。仍应强调常规的涂片镜检和培养(特别对女性患者)作为报病的依据 。核酸检测只用于研究 。只有确诊病例才能报告 , 可疑病例需作进一步检查 , 或给予选择性治疗 。
2.非淋菌性尿道炎及粘液脓性宫颈炎:在全国发病有上升的趋势(有超过淋病的可能) 。我国 现有的诊断标准不够明确 , 将它们笼统称为非淋菌性尿道炎 。应参考美国的修订标准 , 将男性的非淋菌性尿道炎(ngu)和女性的粘液脓性宫颈炎(mpc)分别列出 。对沙眼衣原体感染 , 如有条件作培养或抗原检测 , 应作为独立疾病报告 。
【关于性病诊断标准的修订意见】 3.软下疳:目前在我国已有个别病例报告 , 此病传入我国极为可能 。目前应强调临床诊断报 告(相当于美国的可能报告的病例) , 在标准中应着重除外梅毒和生殖器疱疹 。应建立培养技 术 , 以便确诊 。
4.生殖器疱疹和尖锐湿疣:应注意美国标准中的讨论 , 此类患者只应报告一次 , 过去未曾诊 断的患者首次诊断应当报告 , 以免造成发病率偏高的假象 。在尖锐湿疣的诊断中要提出除外 梅毒 。
5.腹股沟肉芽肿:我国无此种病例 , 可不列入诊断标准 。
6.梅毒:在美国标准中 , 对于梅毒作了较为合理的报病分类 , 即一期梅毒、二期梅毒、潜伏 梅毒(又分早期、晚期和未定期潜伏梅毒)、神经梅毒、除外神经梅毒的其它晚期梅毒(晚期良性梅毒和心血管梅毒)、梅毒性死产及胎传梅毒 。由于神经梅毒可以发生于梅毒感染的任何阶段 , 而不仅仅限于晚期 , 且它的诊断和处理有特殊性 , 因此将它从晚期梅毒中划出而单列 , 是较适宜的 。如同cdc以往所认为的那样 , 将梅毒的早期和晚期界限定为1年[2] 。早期潜伏与晚期潜伏梅毒的病期则分别在1年以内及1年以上 。如何诊断潜伏梅毒及区分早、晚期 , 可参照cdc的诊断标准 , 给出可供操作的判断标准 , 以利于临床医生在报病时掌握 。对于胎传梅毒 , 除直接检查梅毒螺旋体及梅毒血清学试验外 , 在诊断标准中 , 还可列入长骨x线、脑脊液检查及19s-igm-fta-abs或igm-elisa检查 。应强调胎儿期后的胎传梅毒与获得性梅毒的区别 。为报病起见 , 胎传梅毒应包括婴儿期的胎传梅毒和梅毒性死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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