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二 )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负责人以及担任案件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局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
市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局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决定 。
第十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事由;原则上应当同意其申请 。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是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是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
第十二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接受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索取或接受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
为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委托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
向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
第十三条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申请回避的有关人员不再参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审核和讨论等工作 。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分管的市局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回避的,还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
第十五条决定不同意回避的,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接到有关处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局执法科提请复核 。
市局执法科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讨论、提出复核意见,并报请分管的市局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局执法科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回避的,还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
第四章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 。
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 。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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