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五 )


第三十条案件移送的,按照以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双方部门应当指定案件的经办人负责办理案件材料的清点和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移送案件证据材料原件(仅保留复印件作为结案材料)和全部涉案物品;
案件移送部门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涉案财物移送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时应当通知并邀请案件当事人来到移送现场,由案件移送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受移送的案件管辖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受移送的案件管辖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移送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现场笔录和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上签字确认;
案件移送部门和受移送的案件管辖部门应当在案件证据材料移送清单上盖章,有关案件经办人应当签字确认 。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以“移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由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连同《立案审批表》和案件证据材料移送清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等材料立卷归档 。
第三十一条出现第十九条规定“市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督办函、大数据监管或重大舆情信息分析以及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的请示,市局执法科应汇同市局其他内设机构就“违法事实、查处情况以及出现的特殊情形”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书面意见,并向分管的市局负责人汇报;
市局执法科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提出案件管辖建议并报请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审批,也可以通过组织召开由相关市局负责人和市局其他内设机构参加的案件协调会的形式,共同讨论、决定案件管辖事宜;案件协调会就案件管辖事宜形成决议的,应当有明确的管辖部门、并形成会议纪录,市局执法科根据案件协调会形成的决议提出案件管辖建议并报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审批;
市局执法科根据案件管辖建议的审批决定制作《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的函》,并向相关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发文;
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作好案件移送工作 。
第三十二条出现第十九条规定的“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情形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局说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已核查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以及出现的特殊情形等情况;
市局执法科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组织讨论、提出建议并报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审批;
市局经研究认为有关案件不宜继续由该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有关的执法部门应自收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的函》之日起、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作好案件移送工作;市局经研究认为有关案件仍应由该行政执法部门继续管辖的,应以复函的形式答复请示的执法部门 。
第三十三条指定管辖的,按照以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对管辖有争议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提出指定管辖申请,书面材料中应当对相关案件的违法事实、核查过程、案件移送、管辖争议协商处理结果以及本部门对案件管辖的意见等事项进行说明;
市局收到指定管辖申请后,市局执法科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组织讨论、提出管辖建议并报请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审批;
市局执法科根据指定管辖的审批决定制作《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案件指定管辖的函》并向有关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发文;
有关的执法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作好案件移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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