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四 )


“经营者所在地”包括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当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不相符时,若登记注册地仍具备经营条件并实际开展有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享有优先管辖权;若登记注册地已不具备经营条件且未实际开展有经营活动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享有优先管辖权 。
多个经营者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等关系,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分别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 。
第二十四条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 。
受移送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局指定管辖 。
向市局申请指定管辖期间,不停止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由已经立案或最先开展调查工作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持续开展 。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主张案件的优先管辖权;其他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也可以主动向具有优先管辖条件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移送案件:
立案调查在先的;
查处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类违法行为,涉案案值更大的;
查处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其辖区内的;
其他符合优先管辖条件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报请市局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市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
第三节 管辖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局执法科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 。
第二十九条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协商解决和申请指定管辖的工作:
具有管辖权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后,了解到相关案件正在由其他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查处的,该执法部门可以联系召开两个部门间的案件协调会,双方的部门负责人和案件经办人应当参会,双方可就案件归口管辖和协作查办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并形成会议记录;
具有优先管辖条件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录,通过发函的形式向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主张案件优先管辖权的建议;具有优先管辖条件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也可以未经协商而通过直接发函的形式,向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部门主张案件的优先管辖权,并应当说明所查办案件的情况和具备优先管辖条件等内容;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发函的形式向具备优先管辖条件的市局执法部门说明其正在调查案件的情况和提出案件归口管辖的建议;
受函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经研究决定,对发函的执法部门主张案件优先管辖权无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来函部门、并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发函的执法部门主张案件优先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来函部门,并说明理由;
对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局申请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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