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六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的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
第三十五条 案源登记时间根据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案源来自举报的,以举报材料收到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作为案源登记时间;
案源来自投诉或依职权开展检查的,以核查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第二个工作日作为案源登记时间;
案源来自抽查检验结果的,以行政执法部门第一次收到抽查检验结果的第二个工作日作为案源登记时间 。
第三十六条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完成线索核查工作后,应当提出立案/不予立案的建议,并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报送市局执法科审核 。
执法科根据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记录、提取的证据等材料,对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查证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提出审核意见;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涉及投诉或举报的事项拟作不予立案处理之前,应当将核查情况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在投诉人或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明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方可提请不予立案审批,有关反馈的过程和情况可以以《现场笔录》等形式予以记录并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进行表述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向分管的市局负责人报请立案/不予立案审批时,应当附有市局执法科出具的案件审核表 。
第三十七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核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报请立案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该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负责线索核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案件查办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调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
第三十八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可以作不予立案处理: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当事人失联,并已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第三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分管的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截止前十个工作日提请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集体讨论由市局执法科负责组织,可根据案情需要协调市局有关负责人、市局相关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加,并负责整理记录有关讨论内容;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
第四十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核查发生在南宁市其他辖区内的涉案违法行为的,可以请求该辖区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并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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