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意|大学生情迷女主播冒充帅哥约其开房,因貌丑被拒强行发生关系被判( 二 )


更可怕的是 , 当自己明确表示拒绝之时小周还威胁她如若不从这件事没法善了 。 因为担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所以才不得不与小周发生关系 , 没有反抗呼救也是基于这个顾虑 。
至于那2000块钱的“酬金” , 闫主播说自己有正当职业 , 并非失足女性 , 而那2000元钱是小周事先主动说见面占用工作时间 , 同时也包括来回路费 , 这2000元只是作为对自己的“补偿” , 根本不是什么用来发生关系的“酬金” 。
更重要的是 , 闫主播说自己之所以同意前来见面开房 , 是因为觉得小周长相帅气 , 希望跟他能有进一步的感情交往与发展 , 并不是图那2000块钱才来的 。
3、以事实证据为断案准绳的法律究竟如何认定?对于“强奸罪”的认定 , 《刑法》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 犯本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而“强奸罪”的具体定义是: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 , 即可认定为强奸 。
在这起案件中 , 闫主播见到小周本人之前是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但这个同意的前提是建立在小周使用他人而非本人照片的欺骗手段 。 待闫主播见到小周本人与照片相距甚远 , 感到自己受骗而不愿再与之发生性关系 , 这属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 应予以充分尊重 。 如果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 那就等同于违背妇女的个人意志 。
在司法实践中 , 强奸案最常见侵犯妇女意志的方式是使用暴力与胁迫手段 。 但除此之外 , 还包括其他手段 。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妇女醉酒晕睡时、熟睡时、晕迷时、受到威胁时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形 。
结合这起具体案件 , 闫主播在发现受骗后欲离开但被小周阻止还威胁如果不从要进行殴打 。 闫主播是因害怕威胁到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不敢反抗呼救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 尽管她没有呼救或者反抗 , 但并不代表这就符合她的个人意志 。
因此 , 综上所述 , 完全可以认定小周在这起案件中属于使用“其他手段” , 在违背女方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 故而构成强奸罪 。
最终法院经综合考虑 , 以强奸罪判处小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4、仇意的情感空间:当小周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时 , 注定将为自己的“一意孤行”付出相应代价作为一个风华正茂、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在读大学生 , 小周却因一时冲动而前途尽毁 , 这无论对他本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是一种令人惋惜的损失 。
首先 , 小周正是血气方刚之年 , 对年轻美貌的异性产生好感乃至性冲动属正常反应 。 但作为一个即将走入社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 , 他本应以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 , 首先不应采取冒用他人照片的欺骗手段 , 其次在骗局被揭穿的情况下 , 当闫主播表示离开的意愿时 , 小周应该清楚对方是拒绝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 如果这时他适可而止 , 选择尊重对方的意愿让其离开 , 那么还不失为一个悬崖勒马的理性行为 。 但他却一意孤行 , 选择采用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至于一错再错 。
当小周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时 , 已注定将为自己的“一意孤行”付出相应的代价 。
但作为本案受害者的闫主播的行为也并非无可指责 。 作为一名年轻女性 , 面对复杂的网络社会 , 她不但轻信陌生网友且轻率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 。 这是将自身的安危置于不可知亦不可控的险境的一种行为 。 幸亏事发当时她没有与小周强硬对抗 , 而是选择了一种更为明智的做法来保证自身安全 , 侥幸没有使事态演变为更加惨痛的结局 , 这是她的幸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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