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妇联喊你来学法】用人单位能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吗?

姐妹们 , 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 , 需要您和您的家庭积极行动 , 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 正确行使权利 , 自觉履行义务 。 建设法治黑龙江·巾帼在行动 , 赶快加入学法的行列吧 ,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参与者和践行者!
案情简介
刘某大学毕业 , 了解到某文化公司招聘文案的信息 , 经老师推荐 , 并按要求提交了电子简历 。 等待多天没有回音 , 细看网络招聘信息发现页面上标注“限男性”的要求 。 刘某多次询问该公司 , 答复仍是只招男生 , 并表示不是歧视女生 , 而是该岗位不适合女生 , 因为要经常与客户应酬 , 女生实在不方便 。 刘某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性别歧视 , 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定该公司实施了就业歧视 , 请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 经审理 , 法院判决刘某胜诉 , 认为该文化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平等就业权 , 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这家文化公司招聘的是文职岗位 , 但该公司却强调仅限男性 , 原因也并非是岗位本身的工作内容女性无法完成 , 这明显违背了上述的法律规定 。 因刘某是女性拒绝录用 , 即使该公司再强调“没有性别歧视” , 这个招聘本身已经涉及就业性别歧视 。 身为女性的刘某本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一岗位的工作 , 却因为性别失去了工作机会 , 这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伤害 , 也对社会的平等就业氛围造成了不良影响 。
温馨提示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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