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药迷奸( 四 )


关于上诉人张磊提出“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不能直接认定强奸行为的发生”“微信聊天记录里的对话内容不能真实的反映出上诉人的真实想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强奸郑某,张磊供述的内容与微信聊天记录和仲宇的供述均能够证实,对于强奸林某,不仅有张磊和仲宇的供述,而且二人之间微信聊天的内容也进一步印证了二人的供述,林某醒来时张磊正在摸林某,在张磊的内裤上也检出了林某的DNA,本案证据中张磊前期八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完整供述了从预谋到实施轮奸的经过,且其供述与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上诉人的供述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本案微信聊天记录均系案发时各当事人的客观交流的内容,一审法院在具体采信时均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内容才作为定案的依据 。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张磊的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系强奸罪的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磊有强奸的故意和行为,其犯罪没有得逞系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上诉人张磊及上诉人仲宇、郝锐的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上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轮奸,但根据各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本院决定予以改判,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
二、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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