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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苏01刑终735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宇,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2017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
【下药迷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锐,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系美国爱荷华大学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2017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男,1992年9月1日出生,系宁波市松田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宁海县 。2017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宇、郝锐、张磊犯强奸罪一案,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苏010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仲宇、郝锐、张磊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宇及其辩护人李建明、柯晓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锐及其辩护人傅晔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秦静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5月下旬,被告人仲宇、郝锐、张磊经事先预谋,准备在南京聚会时以下迷药的手段强奸被害人 。2017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仲宇、郝锐携带迷药“弥漫之夜”到达南京,入住秦淮区淮海路一酒店2110套房,被告人张磊入住该酒店2105房间 。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仲宇、郝锐、张磊等人与受被告人仲宇邀请的被害人郑某、林某等多名女性,陆续到达南京市玄武区某KTV109包间进行饮酒聚会等活动 。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仲宇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的含有氯硝安定等成分的“弥漫之夜”迷药掺入洋酒之中,并发送消息提醒被告人郝锐、张磊“只喝啤酒”,被害人郑某、林某等人饮用上述洋酒后,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神志不清、呕吐、步履不稳等症状 。
2017年6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张磊将被害人郑某带回上述酒店2105房间欲实施强奸,后因郑某反抗而未果 。2017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仲宇等人将被害人林某等人带回上述酒店2110套房,后仲宇在该套房进门右侧卧室趁林某不知反抗之机,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被告人郝锐回到该套房,在仲宇离开林某卧室后,进入该卧室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 。1时30分许,仲宇联系、怂恿张磊到2110套房与该房间内女性发生性关系,随后张磊进入该套房 。3时许,张磊进入林某卧室,在欲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时,因林某醒来发现而未果 。
2017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磊在上述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20时许,被告人仲宇、郝锐在该酒店附近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仲宇、郝锐、张磊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讯问录像;被害人林某、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吴某、王某、姚某、毛某、李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医院病历;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POS机刷卡单;物证鉴定意见书;同城玩软件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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