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 高利贷可以起诉吗


高利转贷罪 高利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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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高利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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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两年国家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稳定的犯罪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逐渐成为国家重点 。但对于该罪名的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模糊认识,比如以股票质押方式从证券机构获取贷款又转贷他人,是否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何为以牟利为目的,金融机构的范畴如何界定,信贷资金是否等同于信用贷款?以及转贷利率高出多少会被认定为“高利”等等,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本罪名存在的问题作简要的梳理和分析 。
一、“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认定
“转贷牟利为目的”本身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以转贷方式牟取利益为目的” 。据此,从逻辑上来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转贷行为时,其转贷收益必然要高于其用资成本,而且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取该差额收益 。
而关于“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争议点,则聚焦于“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产生时间是否影响高利转贷罪的构成 。因为,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套取资金后产生的牟利想法进而转贷牟利的,则其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例如,笔者针对本罪名无罪案例及不起诉案件进行检索[1]后发现,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件共计6件[2]不起诉案件,而相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原因(或原因之一)即认为“行为人在向金融机构借款时是否已具有牟利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由此来看,“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产生时间确实在实践中影响案件的走向 。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3]中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牟利为目的”产生的时间并不影响该罪名构成,原因如下:
第一,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很难加以确认 。如果强调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牟利目的,就不构成本罪,就会导致行为人以此为借口而逃脱刑法的规制 。第二,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先后,对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行为的认定并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 。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获得的贷款 。由于高利转贷行为本质上属于滥用贷款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在获取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实际上就证明了其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就是一种套取,因为将贷款用于转贷牟利绝不可能成为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理由 。第三,本罪的转贷牟利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均系主观的违法性要素 。转贷牟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行为,即套取和转贷,二者紧密结合才构成高利转贷的犯罪行为方式,缺一不可 。高利转贷犯罪并非是套取之后就已结束,如果没有后续的转贷行为,仅仅一个套取还不足以用本罪来规制 。在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两个行为,即欺诈和获取,二者也是紧密结合才构成诈骗的犯罪行为方式,缺一不可 。同理,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于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后,而作为本罪的转贷牟利目的也可能存在于套取行为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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