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最多赔多少钱 国家赔偿律师费怎么赔( 二 )


2.房屋面积奖励、房屋上浮奖、拆迁奖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
因本案系被上诉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造成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故上诉人主张按照《关于五华区西北片区14、15号地块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关于印发五华区西北片区14号、15号地块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通[2017]7号)》规定领取奖励费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3.搬迁费、安置费 。搬迁费以及安置费是为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的过渡期间的权益而设置,上诉人主张3000元的搬迁费基本符合昆明市的生活消费水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支持2000元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案涉房屋系2018年3月14日、3月15日被违法强制拆除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上诉人主张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较为客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照37个月计算与事实不符合,考虑到上诉人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安置费为49779元(55.31㎡×30元/㎡×30个月=49779元)趋于公平 。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4.装修损失 。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系上诉人实际居住的房屋,既然是居住,必然产生一定的装修 。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上诉人举证困难,而被上诉人又未举证证实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属于毛坯房等事实的存在,本院酌情支持上诉人的房屋装修损失3000元趋于公平 。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5.误工费等其他损失 。被上诉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并未导致上诉人不能工作的情形发生,且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6.律师费 。上诉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该费用应当属于上诉人杨登莲的直接损失,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收费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05000元,本次强拆还涉及到其他8个人,上诉人及其他8个人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律师代理费为45000元(405000元÷9个人=45000元),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7.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被上诉人实施了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上诉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实存在 。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人身的精神权的情形而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8.物品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上诉人被强制拆除房屋内的合法财产,没有进行造册登记、证据保全,且被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上诉人所主张的物品损失数额 。结合上诉人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这些物品均为日常的生活用品,但也考虑到物品的折旧问题,本院酌情支持上诉人物品损失60000元趋于公平 。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物品损失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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