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具有“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身份 。但这两种身份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概念,其中基层自治组织是行政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 。
虽然村民小组在行政管理层面上,作为行政村的成员接受村委会的管理,在行政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 。但这种从属性的管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村民小组对土地权利的丧失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 。
因此在民法层面上,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属于并列的权利主体,分别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自主的经营、管理、处分等权利 。村委会无权处分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 。
此外在村集体土地的处置程序上,法律也作了严格规定,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形成决议的合法性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村委会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进行处分时,即便参与人员中包含村民小组成员,在形式上符合村民小组参与的法定人数要求,也在实质上剥夺了村民小组作为独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能力,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分行为无效 。
总而言之,村委会无权处分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即便通过了村民会议的表决,亦属无权处分,签订的相关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
以案释法
甲村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将第四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发包给赵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该村民小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遂将村委会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
赵某答辩称,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甲村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表决通过,因此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归第四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无权处分 。该土地出租涉及第四村民小组全组村民的利益,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 。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判决《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
参考判例:
【村小组长做哪些算违规 村委会违规如何处理】王丰泽诉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5)南民一终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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