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自己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 为什么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对方也有份额?在这三种情况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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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自己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 , 一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的了?
大概率情况下 , 不会 。 但是 , 并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出现 。
婚姻与财产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 。 过日子嘛 , 总是要用到钱的 。
有的不分你我 , “都成夫妻了 , 还分那么清楚干什么?要真担心财产 , 干脆就别结婚”!有的账算得明明白白 , “我的是我的 , 你的是你的 , 一起挣的俩人一块儿花” 。
无论什么做法 , 都有它可取之处 , 没有、也不可能断然下结论 。 用一些回避、偏激、甚至非要争个是非对错的态度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 都不是客观的态度 。
在婚姻与财产这对关系中 , 有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在结婚之前自己出资买了房子 。 那么 , 这个房子算谁的?今后结婚了 , 产权会不会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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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转移”的三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给出一个明确结论:
个人财产 , 不会因为婚姻状态变化 , 自然发生产权上的转移 。
这里结论 , 有两个意思:个人财产 , 无论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 , 都不会无缘无故的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什么叫“无缘无故”?就是在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进行过变更、与婚后财产混同、或者书面约定 。
反过来说 , 如果发生了“缘故” , 则:本来的个人财产 , 确实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具体到房产 , 这种“缘故” , 包括三种情况:
1.登记 。
大家都知道 , 我国房产(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制度” , 会把房子的产权人录到房本上 。
那么 , 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变成双方共同财产 , 是由两种情形造成的:
一种情形是 , 婚前购买房子的时候 , 写的是两个人名字 。
这种情形 , 从法律认定上 , 视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另一方的赠与” 。 如果双方结婚 , 则视为条件达成 , 赠与有效;如果婚没结、分手了 , 则赠与条件不成立 , 出资一方可以主张法定撤销、要回对方份额 。
现实中还有例外 , 仅做提示 , 不展开:
举个极端例子:房子买完了、登记俩人名字 。 结果刚领结婚证没几天 , 对方提出离婚 。
这种行为 , 需要对对方的离婚行为做出判定 , 如果确有“骗婚”事实 , 则出资一方依然可以主张要回对方份额 。 关于事实上的认定 ,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这里无法罗列 。
另外一种情形是 , 婚后在原本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房产 , 加上了对方名字 。
加名行为 , 视作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 而且这种行为 , 不能理解为“以婚姻维系为条件”的赠与——导致离婚的因素很多 , 例如有无过错、对家庭付出等 。 万一面临离婚分割 , 基本上会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各自份额为基准 , 适当有所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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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 。
夫妻之间是可以对财产进行协议的 。 协议合法有效 , 取决于两个因素:协议内容必须要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 协议必须为双方自愿的、真实的意思 , 不能受胁迫诱导、不能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 。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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