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的亲戚关系条理例分明尊卑有序:比自己长一辈的称呼有姨姑舅叔伯,同辈的有姊妹兄弟等等 。
公婆基本释义:
1、妻子对丈夫的父亲的称呼 。
2、(江、浙)吴语区某些片对爷爷叫公公 。
3、(闽、潮汕)祖父,爷爷 。
4、(粤、苏)外祖父 , 外公 。
你们是婆媳关系,不是母子关系,你们是两代人,不要把婆当亲妈,不要什么事情都要求婆 , 你们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婆也是妈,但不是你的亲妈,所以你不要太把婆当亲妈,也不要把婆当成亲妈来对待,你们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人,生活方式和教育理念都有很大的区别 , 所以你们之间会产生很大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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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婆与儿媳的法律关系一、抚养关系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但是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这里讲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从社会的公序良俗或中华孝道的传统美德来看除外 。在中国多数的家庭中,男人外出工作,媳妇在家伺候公婆 , 是比较常见的 。也反映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特征 。但这种情况却没有被法律赋予为硬性的规定,仅是道德层面的约束 。
二、继承关系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以及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子女、配偶和父母 , 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序列当中 。我们讲法律是公平的,同时也兼顾亲情 。为了考虑在家庭中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儿媳对公婆扶养较多,那就可以在公婆去世后,分给适当的遗产 。
按照上面的说法,儿媳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只是基于考虑到儿媳实际付出,但并不是赋予儿媳法定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 那就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对于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相关的法律意见做出了以下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主要是看在经济上,有没有对老人进行扶助,在生活上,有没有对老人悉心照料 。
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再婚后还是公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是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的第一顺位继承权 , 不受其是否再婚的影响,再婚后仍是公公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影响自己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吗?
不会影响 。所谓代位继承,举个例子就是,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在爸爸去世后,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并不会影响自己儿女的代位继承权 。
(3)精神上关心和慰藉老人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吗?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很少将精神上关心和慰藉老人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但是在当今社会 , 整体物质条件较好,有一些老人自己本身就有一定的积蓄 , 生活上也会雇佣保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丧偶儿媳是不是就没有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机会了?那如果是丧偶儿媳在自己老公去世之后将孩子生下来,并带在老人身边扶养,给老人带来极大的心理慰藉这种情况呢?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本身就是不需要财物和劳务的扶助,对于老人而言,精神上的慰藉成了其主要的追求,丧偶儿媳将孩子生下来并与老人一起扶养孩子的行为 , 给老人带来了极大的心里满足,这种心里上的慰藉同生活上的扶助一样的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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