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衣搭配 更美将医用冷敷贴称为面膜被罚10万元,别再为面膜消费交智商税( 三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 医用敷料产品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来划分 , 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 医用敷料凡是声称无菌的 , 其管理类别最低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若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 , 或用于慢性创面 , 或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 其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前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上市前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 。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 , 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 , 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 因此 , 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 , 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 。
二、“妆字号面膜”不能宣称“医学护肤品”
所谓“妆字号面膜” , 即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 , 指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 , 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 , 起到护理或清洁作用的化妆品 。 面膜类化妆品不仅包括面贴膜 , 还包括眼膜、鼻膜、唇膜、手膜、足膜、颈膜等 , 近几年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 , 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化妆品品类 。
根据产品上市前监管方式划分 , 面膜类化妆品分为两类:第一类 , 上市前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面膜 , 主要是宣称具有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的产品;第二类 , 上市前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面膜 , 主要是宣称具有保湿、清洁、滋润等功效的产品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 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医疗作用 , 其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内容 。 一些面膜类化妆品 , 将产品宣称为“医学护肤品”、“药妆”产品等 , 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 均是违法宣称行为 。
三、如何正确使用面膜
医用敷料应在其“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允许的范围内 , 由有资质的医生指导并按照正确的用法用量使用 , 不能作为日常护肤产品长期使用 。
面膜类化妆品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 虽然化妆品没有明确的用量限制 , 但是面膜并不是越频繁使用越好 。 对于一些皮肤敏感的消费者而言 , 如果每天使用面膜 , 可能加重皮肤的敏感程度 , 反而不利于皮肤健康 。 (文/知顿 傲妞儿)
(感谢空军特色医学中心皮肤科副主任医师田燕、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秘书长许慧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安全科普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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