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解了财产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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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财产权的真义不是让每个人平等地获得财富 , 那它能保障什么呢?王建勋老师在《驯化利维坦》一书中反复强调这样一个观点:
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性 , 并不是承诺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富 , 而是说财富必须充分地分散在社会中 。 只有当财富分散到社会中 , 个人才不必依附于某个或者某些人 , 不会被他人控制 , 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采取行动 , 并对后果负责 , 从而形成一个建立在个人自治基础之上的自由社会 。
简而言之:财产权的价值归宿不是平等 , 而是正义、自由 。 这从财产权的角度 , 回答了哈耶克的终极之问:“人类始终面临一个抉择:是在贫穷中寻找平等 , 还是在不平等中寻找自由?”
不是因为有了法律 , 财产权才存在
而是因为有了财产权 , 法律才存在
汉斯-赫尔曼·霍普在其代表作《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中的发问尖锐而有力:如果一个人不是自己身体的当然主人 , 不是凭借自己身体、能力原始占有财富的当然主人 , 以及生产出来的财富的当然主人 , 那又应该是谁呢?
这一发问引出了关于财产权的另一个误解:财产权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创设 , 相反 , 是财产权创设了律法、道德 , 以及政府和国家 。
财产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 , 远在语言出现之前 , 人类就已经有了财产权的观念 , 是财产权 , 而不是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权利 , 把人从动物中区分别出来 。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说 , 只有人类才会通过手势或语言区分“你的”“我的” 。 即便孩童和原始人 , 都会认为自己天然就是自己当然的主人 , 这是理所当然 , 无需争辩的 , 因为私有财产完全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 。
在法律出现以前 , 财产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 , 基于人的习惯和默许 。 财产权的确立催生了法治 ,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 , 它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人的财产权 , 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 , 人的生命、自由就没有根基 , 如大法官菲尔德所说:“在财产权不安全的地方 , 人的权利也不会是安全的 。 ”因此 , 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 , 法律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
法律不仅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性财产不受国家侵犯 , 更限制每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 , 它明确了财产权的边界 , 防止每个人在行使自己财产权的同时 ,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 法律的意义在于 , 不仅保障多数人的财产权 , 更保障少数人 , 乃至某一个人的正当性财产不会被多数决的方式褫夺 。
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 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 如果说人们不再明确地界定和遵守“你的是你的 , 我的是我的” , 而是都追求“我的是我的 , 你的也是我的” , 人类就退回到野蛮的状态 。 因此 , 只有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
正是对财产权严重的错误认知 , 让我们的财富和自由 , 每隔几十年总是被阶段性清零 。 财产权如此重要 , 然而 , 我们对它的误解 , 远比正确的认知要多得多 , 本文列举的 , 只是四个比较常见的错误认知 。
深受错误观念影响的我们 , 急需从逻辑和伦理的根基上重新认识财产权 。
为此 , 我们强烈推荐霍普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 , 这是一本跳出关于财产权的所有技术性争论 , 颠覆错误理论根基的里程碑之作 。
读本书 , 可彻底告别财产权的错误认知 , 帮助我们守护仅有的自由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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