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美白/育发/脱毛类产品,新规过渡期应该怎么办?

近两天 , 国家药监局先后发文 , 对含有美白功效的成分能否用于普通化妆品 , 以及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原特殊用途化妆品 , 在新规过渡期内的管理 , 做出明确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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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美白/育发/脱毛类产品,新规过渡期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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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官网截图
12月16日 , 国家药监局在《浅谈美白化妆品与美白剂》科普文章中指出 , 377作为化妆品原料的唯一使用目的是“美白肌肤 , 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 。 所以 , 377不能用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合规合法 。
那么 , 熊果苷、烟酰胺、光甘草定、维生素C等含有美白功效的成分 , 能否用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新规之下 , 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 , 又该何去何从?
【原料美白/育发/脱毛类产品,新规过渡期应该怎么办?】化妆品美白成分清单要来了
美白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范畴 , 并实行注册管理 。 国家药监局在上述科普文中指出 , 我国对于美白化妆品的判定主要基于产品的标签宣称和产品内在属性 。
除了以物理遮盖方式达到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外 , 目前 , 美白化妆品的作用机理主要包括:抑制肌肤黑色素的生成 , 阻断黑色素的转运 , 还原黑色素 , 促进表皮黑色素的脱落 。 美白化妆品的美白功效 , 依赖于产品中添加的美白剂品种及用量 。
在中国、日本以及韩国的化妆品中 , 常用的美白剂包括:熊果苷、烟酰胺、光甘草定、苯乙基间苯二酚、抗坏血酸(即维生素C)、抗坏血酸葡糖苷、3-邻-乙基抗坏血酸、抗坏血酸磷酸酯镁、凝血酸、甲氧基水杨酸钾、红没药醇等 。
其中 , 美白植物成分主要包括油溶性甘草提取物、构树叶提取物、母菊花提取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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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很多化妆品原料同时具有多重功效 。 比如 , 抗坏血酸及其衍生物除了美白功效外 , 还具有抗氧化作用 。 红没药醇既有一定的美白功效 , 同时还有一定的舒缓作用 。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 , 宣称“祛斑美白”的化妆品 , 需要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那么 , 含有美白功效的成分能否用于普通化妆品备案?
国家药监局在上述科普文章中指出 , “相关部门正在筹备起草化妆品美白剂清单 。 ”“在美白清单尚未出台前 , 化妆品企业应该根据原料的来源及自身特点 , 合理选用使用目的应用于产品中 。 ”
这也就意味着 , 即使普通化妆品中使用了红没药醇、烟酰胺、维C等具有美白功效的成分 , 但在化妆品美白剂清单出台前 , 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必过于担忧 。
377不能用于普通化妆品备案 , 本质是由成分用途单一导致
美白化妆品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 2013年 , 某美白产品当中因添加杜鹃醇而引起使用者皮肤产生“白斑”的事件 , 就是典型案例 。 因此 , 美白品类化妆品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
此前 , 多数普通化妆品中因含有377 , 而被各地强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内召回此类不合规产品 , 否则违规企业会被依法查处 。
对此 , 国家药监局在科普文中指出 , 377在2012年作为新原料获批时 , 批准的唯一使用目的是“美白肌肤 , 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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