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立法“假一赔十”“召回制度”受关注

 
自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食品安全法》)后,短短的几天时间里,这部将替代现行《食品卫生法》的法规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
采访人员昨日采访多个食品行业监督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他们均认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的监管更加完善,但在监管部门多层管理、食品召回细则制定等方面则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

食品立法“假一赔十”“召回制度”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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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1 假一赔十应不应设限?
《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
著名法律专家尹学谦律师表示,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假一赔二”,“错一赔二”,现在法律里提高了5倍,可以索赔10倍,这统一和完善了规范 。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索赔额不应设限 。“在现实中,虽然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国内企业赔付的是直接损失和象征性的罚金,但欧美国家的企业和责任人则可能因此遭遇比‘损失额’高几十甚至几百倍的‘天价索赔’,因此国内的做法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不设一个惩罚的标准基数 。”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永慧也表示,对生产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企业的处罚金额,应该从这些产品对消费者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企业是有意而为还是无意之举等方面进行考量 。
热议2 监管部门多层管理如何解决?
《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抽查检验;《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
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发布,食品行业普遍表示出欢迎,但监管的归属权也成为行业担忧的一个热点话题 。珠海加林山桶装水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海滨认为,食品安全法究竟是卫生部门还是技监部门的操作权力,《食品安全法》里面没有详细注明,管理机构设置不清晰,造成交叉混乱管理的局面 。
“按道理来说执法部门应该是卫生部门,但工厂同属技术监督部门管理,qs准入的许可属于技术监督局管理,每年由他们来年审 。如果发生冲突时,究竟由谁去界定和判断?”
他表示,如果机制问题没有解决好,就会给企业提供钻漏洞、推责任的机会,“法律很好,但是由谁负责没搞清楚,最终将会出现扯皮” 。
张永慧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也表示,多部门管理确实让食品行业的监管有缺陷,最好的办法是由确定的政府部门统管食品行业 。但他认为,所有法规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只能立足于解决当前的问题,就目前中国整个大环境、从国务院行政改革的大方向来看,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的 。但从《食品安全法》当中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也在加大监管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这些条款都能弥补多部门管理的一些缺陷 。
热议3 食品召回制度缺乏具体细则?
《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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