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二 )


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医疗事故罪将主体规定为“医务人员” 。一般而言 , 医务人员指受过系统地医学教育 , 或通过卫生部培养 , 具备了医学领域知识 , 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医学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若非经过专业的培训 , 是不能为一般人所掌握的 。“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自然是指那些合法的医疗行为” , [1]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只能是那些通过国家特别授权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这也是本罪主体的特殊性所在 。
2)客体的复杂性 。在整个医疗活动里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病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医疗机构之间是一种纵向的医疗管理关系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 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医疗服务关系 , 通过医疗机构与病患之间基于医疗契约达成合意 ,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正是这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共同组建一种理想有序的医疗秩序 , 也就是通说的正常医疗秩序 。而我国立法者把医疗事故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 , 其意图也是对这种正常的医疗秩序进行刑法意义上的保护 , 且作为主要客体进行保护 。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这一点上是可达成普遍共识的 ,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不正确的医疗行为将直接导致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的权利受到侵犯 。因而 ,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具有复杂性 , 正常的医疗秩序是其主要客体 , 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利是其次要客体 。
3)犯罪行为的渎职性 。本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 , 而“过失的本质是注意义务的违反” 。[2]为降低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风险 , 要求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通常必须保持内心谨慎 , 遵守和执行医疗规范制度和行为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罪状结构以医务人员为主体要素 , 严重不负责任为行为和程度要素 , 患者生命和健康的严重损害为结果要素 。[3]其中对行为程度要素的考量 , 重点放在行为人过失的态度和程度上 , 考察行为人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失且是否违反了医疗注意义务 , 如果有违反 , 则构成业务上的渎职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 。本罪的医务人员是由于主观上的严重不负责才导致了严重损害的危害结果的出现 , 而严重不负责主要是由于业务上的渎职引起的 , 因而医疗过失行为的渎职性主要体现在对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 。
4)刑罚的谦抑性 。通常从事业务的人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 相比普通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较常人应有更高的预见性 , 所以理应接受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而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应比普通过失人身伤害犯罪更重 。在我国 ,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的过失犯罪 , 主要是由于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滞后性、疾病成因的复杂性 , 使得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 导致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诊疗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也就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 故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 , 又不妨碍医疗行为正常开展、阻碍医学技术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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