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本文通过对医疗行为、医疗过失和刑事医疗过失概念上的解析 , 简要解读了医疗事故罪 , 并针对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予以详细讨论 。
一、医疗行为、医疗过失与刑事医疗过失行为1、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指 , 不是由医疗人员运用其医学知识与技术实施 , 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 或者具有产生危害之虞的行为 。它具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目的所为诊察及治疗 , 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为目的的所为之处分 , 或用药等行为的总称 。广义的医疗行为还包括非基于上述医疗目的而运用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的各种行为 。
首先 , “不是由医疗人员运用其医学知识与技术实施 , 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 或者具有产生危害之虞”表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为的是将医疗行为与医疗类似行为区别开来 , 而不是说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人员 。
其次 , 广义与狭义的医疗行为的划分标准是是否具有医疗目的 。在说明医疗目的的具体内容时如果采用列举的方式有失妥当 , 因为医疗行为的内容十分复杂 , 而且随着医学的发展又在不断地变化和细分化 , 因此在说明医疗目的的内容时进行一定的抽象和概括是最合理的 。
再次 , 广义与狭义的医疗行为的共同成立要件是“运用医学知识与技能” , 简单来说就是指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医学上的根据 , 即通过使人体的形态和或机能发生一定变化而达到治疗疾病、增进健康或其他效果 。至于某一医疗行为对患者所患疾病是否具有客观上的治愈倾向则在所不问 。“运用医学知识与技能”是成立医疗行为客观上的最低要求 , 目的是将医疗行为与没有医学根据或不具有任何治疗功效的迷信和所谓的“民间疗法”区别开来 。
2、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护理行为时没有履行其应当尽的注意义务 。这里所指注意义务内容包括医事相关法律法规与诊疗护理常规 , 医师的职业宗旨是治病救人 , 加之医疗技巧具有高风险性 , 因而对医疗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遵循谦抑主义 。
3、刑事医疗过失行为
根据上述两个定义 , 刑事医疗过失行为可定义为:“从事医疗业务人员 , 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或偏偏离医疗水准 , 导致就诊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 应受刑法处罚之行为 , 属较重的过失犯 。”其本质属于业务过失犯 。
二、医疗事故罪1、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无医疗事故罪独立罪名的规定 , 医疗事故罪作为独立罪名则是出现在1997年《刑法》第335条规定 。在1997年《刑法》创设医疗事故罪前 , 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类犯罪 , 究其原因 , 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过于复杂化 , 既可能是由于医疗体系管理的不规范 , 也可能是医务人员过失行为 , 还有可能是医疗技术有限等原因所致 , 使得医疗事故性质界定比较困难 , 刑法难以进行规制 。为了解决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严重医疗事故 , 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其中第24条为严重的医疗事故行为追究刑责任提供了行政法规上的依据 。随后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给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7年的时候 , 在《刑法》中确定了医疗事故罪 , 随之国务院又通过了有关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 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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