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如何守护“我养你”的誓言——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务补偿制度的公证解读( 四 )


(一)婚姻家务补偿协议的核心要件
《民法典》将“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作为补偿的前提 , 系对婚姻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 鼓励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相分担家务 。 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变迁 , 现实中不乏家庭煮夫 , 甚至夫妻双方均在外工作 , 将照顾孩子的重担全权交由爷爷、奶奶处理 , 故不宜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予以标签化 , 在《民法典》1088条用的是“夫妻一方”这种表述 , 而非“妻子” , 也非“丈夫” , 更未限定有无职业 。 因此 , 无论要求补偿的一方 , 系夫或妻 , 无论有无职业 , 也无论收入高低 , 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 都有权获得补偿 。 注意在协议内将明确夫妻双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的职责分工(无论之前家务劳动的确认还是之后婚姻家务劳动的分担)作为婚姻家务补偿协议订立的核心 。
(二)婚姻家务补偿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在婚姻家务补偿协议内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应理解为家务补偿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负有抚养或赡养等法定义务但没有尽到责任而另一方为此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 。 对“协助另一方工作”应理解为一方通过共同经营或承担家务来协助另一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事业中 , 但共同经营适用家务补偿前提是协助方在付出义务未得到或无法得到权益的兑现 , 已经通过劳动或劳务契约获得工作报酬应该被排除 。
(三)婚姻家务补偿的方式
家务劳动补偿作为对家庭生活义务承担较多一方遗失利益的补偿方式应以家庭劳务贡献方现实受益为原则 , 尽量约定以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或分期给付 , 由双方根据家庭劳务分担、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约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载明 , 婚姻家务补偿标准的确定 , 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基础上 , 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中予以支取 , 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予以事先扣除 。 可在协议中披露申报夫妻双方财产状况来保障配偶的知情权 , 同时可设立联名账户 , 改变全职在家一方被动的局面 。
(四)婚姻家务补偿法律意义与后果的释明与告知
婚姻家事的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有时会碍于法律知识有限 , 有时鉴于理解错误而出现偏差 。 但协议本质就是婚姻家务的分担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 因此 , 公证人员应当对就欺诈、胁迫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 , 提醒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家务补偿举证责任的分担 , 帮助当事人做出正确的、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协议决定 , 力求程序和实体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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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实生活中 , 男女双方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 都憧憬着美好的婚姻生活 。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 , 当婚姻被家务琐事填满 , 新婚的激情和爱恋逐渐趋于平淡的时候 , 发生矛盾自然在所难免 。 婚姻家庭是建立在人与人存在情感基础的“契约”上 , 夫妻双方做选择之前需要慎重 , 做出选择之后更需要担当 。 合理规划分担家庭劳务可以很好地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 同时对夫妻感情的维护和稳定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 《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务补偿制度实质平等的发展 , 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社会越来越重视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的贡献 , 其目的就是要倡导打破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 , 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劳动 。 正如美国法律学者弗里德曼所说:“法律是社会的镜像 , 而社会的变迁又籍着法律的确认得到说明和把握” 。
来源: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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