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婚姻生活协议

本文选编自冉克平:《<民法典>视域中离婚协议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 , 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6期 , 廖栩摘编 。
冉克平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既可以约定相互之间积极财产的给与 , 也可以约定相互之间消极财产的承受 。从我国现有理论与实务来看 , 上述“离婚夫妻财产给与条款”的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法律性质是否构成赠与?其效力判断与实现路径有何特殊性?其中的不动产给与条款是否具有排除该不动产登记方的金钱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效力?对此 ,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在《<民法典>视域中离婚协议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一文中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
一 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与条款的法律性质
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与条款的解释路径争议
基于赠与说的视角 , 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与条款类似于赠与合同 , 我国学者围绕对离婚协议登记生效后财产权利移转前给与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展开分析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将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约定视为普通的赠与 , 撤销赠与后受赠人并无损失可言 , 故法律不宜带有“惩戒”赠与方的偏向 。多数学者则持否定态度 , 主要认为基于离婚事由的财产处分与一般赠与不同 , 将其视为有目的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 。此外 , 还有学者从赠与之外的视角提出“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 , 将其类比为继续性合同解除时的财产清算协议 , 主张任何一方在离婚财产清算协议生效后不得撤销 。我国审判实践对于夫妻财产给与约定采纳的是赠与说 , 并且越来越多的判决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持否定态度 。
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与条款的解释论评析
上述典型观点均存在不足 , 具体表现为:
第一 , 认定为普通的赠与对财产受让人而言极不公平 , 可能变相激励一方恶意利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且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未必是无偿的 。
第二 , 我国立法上仅规定基于公益性目的的捐赠应当明确约定赠与目的 。离婚财产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并不是以离婚为目的 , 即使认为财产给予属于“附离婚义务的赠与” , 将离婚视为赠与的负担与婚姻之本质明显不相符 。
第三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与条款虽然不可避免地具有伦理属性 , 但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义务的属性 , 约定夫妻财产的给予与道德义务的遵守和违反没有必然联系 。
第四 , “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并未进一步阐释夫妻财产给与条款与离婚经济帮助、离婚补偿、子女抚养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条款之间的结构关联性 。
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与的结构性关联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可以解释为包含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离婚协议如果并未列明子女抚养或者离婚救济 , 为实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 可以将财产给与条款解释为既包含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 , 也包含离婚救济义务的履行 , 以凸显公平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属于对法定义务的履行 , 显然不具有无偿性而不构成赠与(如下图所示法定义务) 。超出法定义务的部分则属于约定义务的范畴 , 因情感或者伦理本身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对价 , 符合无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属于赠与条款 。离婚财产协议超越法定义务范畴的约定义务究竟是无偿抑或是有偿 , 应结合协议整体衡量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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