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承兑汇票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01
案例背景
若干年来,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出现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等问题 。而作为融资工具之一的承兑汇票,却由于当时在银行的贴现手续繁琐,流程冗长,且票据贴现行为作为银行的贷款业务,受贷款规模限制,即使手续齐全也无法贴现,从而使得票据的融资功能严重受限 。
本文首先想以案例为引:白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以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 。结算过程中,刘某渐渐发现市场中有庞大数量及金额的承兑汇票在流转,而过程中又有上述限制,导致资金流动阻滞 。发现这一情形后,白某就利用手中的富余资金,以扣除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向他人“回收”承兑汇票,等到期收款 。后来,白某又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 。但也因种种原因限制,不能及时开出承兑汇票 。此时,白某就将“回收”的承兑汇票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白某可以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
此后,白某乐此不疲 。而票据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发现其中的需求,也开始从事相关活动,如此逐渐形成一个民间买卖(或称民间贴现)承兑汇票的产业链 。
02
“民间票据贴现”
与前述银行贴现困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业务则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变现快的特点 。急于解决资金压力的企业惟有通过转让手中承兑汇票才能在短时间内将资金兑现出来 。而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从业者正是这些市场需求的服务提供者,有力的促进了票据流转 。
在这个民间贴现市场运行过程中,陆续发生了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认为白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追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
从2009年6月立案侦查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某案,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某案,再到2012年7月立案的萧山900亿案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 。其中,王某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意见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某“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似乎某一级别的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了统一认识 。
实际上,上述行为属于以票据为标的、以买卖为形式的流转,属于民间票据交易流转 。有的以自己的公司作为票据当事人参与流转,有的仅作中介介绍,不参与票据流转过程 。那么,相关主体将承兑汇票进行倒买倒卖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认为,白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观点如下:
03
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业务的定性
概括起来,民间票据流转在本质上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支付对价将票据买入,然后再背书转让予以卖出的民间买卖行为;另一种是介绍民间票据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获取中介报酬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1.案涉相关行为可能类同于银行贴现,属于民间票据贴现 。但即使如此,民间票据贴现显然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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