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承兑汇票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二 )


所谓民间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后手,后手将对价支付给前手的行为 。站在票据前手的视角考量,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或存在前置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将持有的票据背书转让给(或称直接卖给)后手,从而获得资金,类同于银行贴现 。但银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利息,而非中间业务手续费,支付结算却是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民间票据贴现的目的并非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所以即使认定案涉相关行为属于民间票据贴现,也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2.民间票据交易中介服务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有些情况下,票据从业人员介绍民间买卖的双方进行交易,获取中介报酬,这可以认为是票据交易的中介服务,这种行为当然也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支付结算应当是资金运行到终端后的给付及清算行为,是最终结算行为 。民间票据交易中所涉票据仍在流转,显然没有达到终端的环节,所以根本不是支付结算行为 。在我国现有金融结构下,支付结算业务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商业银行是支付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方主体 。可票据交易中介人员或机构显然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所实施的也仅仅是中介介绍业务的行为,充其量就是票据的买卖、甚至倒买倒卖、民间贴现的帮助服务行为 。如前所述,很明显这一行为不是支付结算行为 。
04
民间票据流转、中介及买卖行为
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现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流转、中介及买卖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流转及中介业务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1.刑法
现行《刑法》以及立法部门、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最高院、最高检等权力机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共十三项,相关条文中对本文述及的行为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 。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采用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买卖承兑汇票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刑法》第四项首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理论上认为,对该项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正是基于这一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 。其目的显然就是为了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再次任意膨胀成为口袋罪名 。为此,特别采取以严格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来限制性地适用该项的适用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